关注:涉水产品监管迎来重要更新!
近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正式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25年版)》和《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2025年版)》,对涉水产品管理进行了重要更新。相比2011年版,新规在分类标准、判定依据和许可管理上都有显著变化。
这些变化
与生产企业、消费者都息息相关

下面
我们为您详细解读
一起来了解下关键变化
从“卫生部”到“国家疾控局”:
机构变革,监管升级
2011年版由“卫生部”发布,而2025年版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体现了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的优化升级。这不仅是一个名称的变化,更是监管体系的完善,标志着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进入更高水平。
分类更清晰,监管更精准
目录分类更加科学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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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设备分类更加详细,明确了管材、管件、蓄水容器、密封止水材料的材料范围,新增了无负压供水设备的部件要求及蓄水容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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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材料详细分为吸附过滤材料、膜、离子交换树脂、组件四类,并明确列出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的具体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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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了以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的净水流量为≤25m³/h。
“新材料、新工艺、新化学物质”
判定标准更明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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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版判定依据中,列出了四大类涉水产品(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材料的成分清单及主要用途,增加了水处理工艺清单种类,企业可“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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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新化学物质”判定依据:未列入成分清单;未列入现行涉水产品国家卫生标准、规范;未获得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许可管理更规范,职责更明确
1监管权限明确划分
1国家疾控局仅负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的审批。
2省级疾控局负责除国家疾控局审批的产品进行审批;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委托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卫法规〔2022〕37号)文件通知,我省涉水产品的行政许可职责委托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
2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理
1已获许可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批件,到期后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注销相应卫生许可批件。
2已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不予发放卫生许可批件。
3未列入《目录》的产品:无需申请卫生行政许可,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给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重要提示:
1研发新产品需判断
是否属于“新材料、新工艺、新化学物质”
企业开发新产品时,对照2025年版《判定依据》中的成分清单与工艺清单,判断产品是否属于“新”范畴。若属于,需向国家疾控局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若不属于,向省级疾控部门申请(我市向无锡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即可)。
2现有产品需要自查,是否仍在《目录》内
若产品已不在新《目录》中,现有批件到期后将无法延续,应提前规划产品更新或调整;未列入《目录》的产品也应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保障消费者健康。

涉水产品安全关系到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是民生大事。新规的出台既是对企业责任的明确,也是对公众健康的进一步保障。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消费者,了解并遵守新规,才能共同守护好饮用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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